14.自然人如何进行人体捐献?
人体捐献包括人体细胞的捐献、人体组织的捐献、人体器官的捐献、遗体的捐献等。人体由有机质和无机质构成细胞,由细胞与细胞间质组成组织,由组织构成器官。人体细胞是人体的结构和生理功能的基本单位。人体组织是结构相似和功能相关的人体细胞和细胞间质集合的组织,包括上皮组织、结缔组织、肌肉组织、神经组织。人体器官是由多种人体组织构成的能行使特定功能的结构单位。相对应的,人体细胞捐献,是指将身体内有活力的细胞群捐献出去,例如造血干细胞、精子、卵子等的捐献。人体组织捐献,是指将身体的部分组织捐献出去,包括皮肤、角膜、骨骼、肌腱、血管、骨髓、神经等的捐献。人体器官捐献,是指将身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献出去,包括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的捐献。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第1款就区分了人体细胞捐献、角膜和骨髓等人体组织的捐献以及人体器官的捐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也作出了同样的区分。遗体的捐献是指将自然人的遗体捐献出去。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自然人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的自主决定权。
第二,人体捐献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捐献。
同时,人体捐献的意愿也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基于医学伦理原则,捐献不得危及捐献人自身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捐献人自身的健康,以防止出现职业捐献者群体和变相的买卖,这是从维护捐献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出发,对其捐献行为的限制。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权依法自主决定。人体捐赠者必须对捐赠行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辨认能力,这要求捐赠者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捐献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同时要确定捐献的意愿是真实的,因此应当对同意捐献的形式做严格限制。
第五,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自然人生前表示了不同意捐献的意愿,应当尊重自然人的自主决定权,其他任何人,包括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都不能在自然人死亡后同意捐献。但是,如果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中的任何一个人不同意捐献的,都不能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