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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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可以买卖吗?

《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基于人格尊严的理念,每一个自然人的身体应当受到尊重,避免仅仅将人体组成部分作为客体;同时,实践中,人体的买卖很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最贫穷和最脆弱的群体,导致牟取暴利和贩卖人口。

人体捐赠只能是无偿的,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人体的形式在实践中多种多样,任何形式只要构成实质上的买卖,都应当被禁止。在付款对象上,对自然人自己直接付款,这当然构成买卖。如果是对死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中间人予以付款,也同样构成买卖。因此,对上述各方的金钱回报都应当予以禁止。在形式上,不仅是直接的买卖形式,其他实质上类似于买卖的有偿利用形式也应当被禁止。例如,将人体组成部分作为质押或者租赁的标的,这都是实质上类似于买卖的有偿利用形式,都违背了人格尊严。

本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如果买卖行为无效,卖方无权请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卖的人体组成部分已经被移植,此时就属于《民法典》第157条中规定的不能返还的情形。这并不影响行为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