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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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异议之人

首先要谈到作为“异论之宗主”的司马光。神宗去世后,元丰八年四月,司马光上《乞去新法之病民伤国者疏》,在这一上疏中,他对“新法”下了一个定义:

不幸所委之人,于人情物理多不通晓,不足以仰副圣志;又足己自是,谓古今之人皆莫己如,不知择祖宗之令典,合天下之嘉谋,以启迪清衷,佐佑鸿业,而多以己意轻改旧章,谓之新法。14

既有此一概观,则在司马光看来,凡是“新法”就是不合理的,皆属“舍是取非,兴害除利”。由此可见,从熙宁初到元丰末的十几年中,司马光始终未改对新法的全面否定态度。

但是,司马光这种论调在当时绝对属于“异类”,更多人持相对温和的态度。吕公著在熙宁初反对新法,元祐时期又是除司马光外最重要的主政者,他的态度就与司马光不同。熙宁八年十月,吕公著对神宗说:

臣今所言,亦非谓今日法令皆不可行也。陛下诚能开广聪明,延纳正直,公听并观,尽天下之议,事之善者固当存之,其未善者则当损之。苟为非便,不为已行而惮改;言有可取,不以异议而见废。15

可见吕公著并不全盘否定新法。又神宗去世后,元丰八年六月,吕公著上奏说:“今陛下既已深知其弊,至公独断,不为众论所惑,则更张之际,当须有术,不在仓卒。”他还说,青苗法“但罢逐年比较”,免役法“须少取宽剩之数”,保甲“止令就冬月农隙教习”,保马、市易、福建江南等路茶盐法则可直接罢废16。吕公著看到,新法内容庞杂,不可一概而论、一刀切地废除,而必须渐次更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余如范纯仁在神宗去世后所持的“徐徐经理”之立场,学者已注意到17。再如熙宁初力驳新法,又因新法而几至于死的苏轼,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学者亦已提及18。苏轼谪黄州后,在一封给滕元发的信中说:“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19他确实觉得新法行之得当也能利民20。又李常在熙宁初也曾批评新法,特别是青苗法。神宗去世,哲宗即位后,他上疏论七事,其一为“修役法”,他说:“臣愚以谓法无新陈,便民者良法也;论无彼己,可久者确论也。”21类似的如王觌,神宗朝屏居累年,元祐初又反对司马光一刀切地废免役法、行差役法,认为“法无新旧,惟善之从”。22还有一个例子是曾巩。曾巩与王安石本极友善,却因变法问题而发生了分歧23,但元丰三年,曾巩却对宋神宗极力吹捧变法:

(陛下)慨然以上追唐虞三代荒绝之迹,修列先王法度之政,为其任在己,可谓有出于数千载之大志。变易因循,号令必信,使海内观听莫不奋起;群下遵职,以后为羞,可谓有能行之效。今斟酌损益,革弊兴坏,制作法度之事日以大备,非因陋就寡、拘牵常见之世所能及也。继一祖四宗之绪,推而大之,可谓至矣。24

可见曾巩对于熙丰新法的观感已有所不同。

反对者态度的改变,有一个重要的催化因素,即他们实际也参与了新法的推行。如苏轼熙宁四年至七年通判杭州,“时新政日下,轼于其间,每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安”25。苏轼后连续知密州(治今山东诸城)、徐州、湖州。他虽曾激烈反对新法,但作为行政官员,不能完全抵制新法,所以是“实践教育了他”26。熙宁元丰间,苏轼先后在杭州、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官,这就是一个密集接触新法的过程。再如李常本就参与了新法的讨论,因论青苗法罢谏职后,历任滑州通判、知鄂湖齐州、淮西提刑,元丰五年已被召入京27。王觌熙宁七年在权润州观察推官任上,曾就青苗钱的催理问题上言,诏送司农寺详定;后来他还任司农寺主簿、丞,检详三司会计,又被韩绛辟为许州(忠武军)签书判官28。他们无疑都曾讨论、推行新法。

绝大多数所谓的“反新法”人士都有这样的经历。如王岩叟,元丰八年九月言:“臣昨在河北为知县,奉行青苗、免役、保甲之法,亲见其害至深至悉,非若他人泛泛而知之也。”29当然王岩叟一直是坚定的反新法者。又吕陶于熙宁十年三月上《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奏为役钱乞桩二分准备支用状》30,虽然是异议,但都是根据自己在地方推行免役法所见而言。又程筠《上神宗皇帝论新法疏》云:“比制置三司檄至臣邑,举行新法。臣初奉命恐后,惧稍迟缓,干旷职之诛。及布之民间,率多不以为便,臣于是不敢不强于民,民亦不敢不强为臣应。”31这些事例说明,新法的反对者同样是新法的参与者;故即使是反对,也是了解之后的反对。

另外,对于曾巩的前后变化,朱熹有个解释,他认为这是曾巩“连典数郡,欲入而不得”,所以改辙吹捧神宗:

曾子固初与介甫极厚善,入馆后出倅会稽……必是曾谏介甫来,介甫不乐,故其当国不曾引用。后介甫罢相,子固方召入,又却专一进谀辞,归美神宗更新法度,得个中书舍人。丁艰而归,不久遂亡。32

朱熹的这一解释未免过于尖刻,实际曾巩自熙宁二年通判越州,历知齐州、襄州、洪州、福州、明州、亳州,至元丰三年入朝,共在外12年,所至有政声。这一点朱熹自己在编《三朝名臣言行录》时就根据曾肇所撰《行状》多有采录33。曾巩态度的改变,一方面固然是因有入朝之望,另一方面也是因他一直在地方接触、推行新法。曾肇所撰《行状》就提到曾巩在知齐州任上的作为:“在齐,会朝廷变法,遣使四出,公推行有方,民用不扰。使者或希望,私欲有所为,公亦不听也。”34

在史料中还可以看到一种现象,即在有些熙丰时代之人的墓志铭中,作者往往用一种赞赏的语气描绘传主平心以待新法。这反映了双重现实。一方面,如果墓志铭作者是反对新法之人,则说明他们接受了新法推行的现实,且看到了新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这种叙述反映了传主、作者所在的熙丰时代之实景,即对多数人而言新法是一种日常事务,必须执行,不涉及信仰、意识形态的争论。

比如吕陶,在传统的分类上属于反新法的,他在杨宗惠墓志铭中说,杨知绵州巴西县(治今绵阳),“是时苗、役之令初下,远方郡邑行之或过与不及,独君能体法意,推广以序,民得不扰。使者请君赍奏而上,谓可迁进,君以亲年高辞不行”35。在吕陶笔下,杨宗惠所行之新法就不扰民。且杨是个恬退的人,无论是熙丰还是元祐时期,都不依附。这其实是因为,对这样的基层官僚而言,所谓熙丰、元祐没有本质的区别。

再如范镇,是最先与王安石立异者,被司马光称为“勇决”,他在鲜于侁墓志铭中说:

是时新法行而公平心处之,苏子瞻以谓:“上不害法,中不伤民,下不废亲,为三难云。”人以为知言。36

鲜于侁被司马光立为元祐时代的“转运使模范”37,但他也主要是个地方官员。又如曾肇,是曾布、曾巩之弟,后入元祐党籍。曾肇所撰的韩宗道墓志铭云,韩任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时,正值新法推行,他“讲议法制,必究利病,因革损益,视理如何。不务纷更,不胶旧贯”38

此外如王公仪:

公为商州,方朝廷患天下之事承平岁久,有偏而不起之处,主上慨然思欲振起而鼎新之。乃尊用儒术,旷然大变。首差役之议,推散敛之术。使者相望,交于道路,责在郡县,专奉新法。公于是时,不比不异,救偏补敝,归于中道而已。39

该墓志铭的作者王森主要也是任职地方40

又,安焘在元祐时期被视为熙丰臣僚之一,但其实在新法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中立:“出为荆湖北路提点刑狱,会行新法,而奉行之吏或异趣为高,或迎合求进,而焘平心以奉诏条,号无所倚。”且对于免役法、手实法、青苗法推行过程中的问题,“焘数有陈论”41。元丰六年七月,安焘同知密院,还提出对西夏罢兵、将“非要害处”赐之以换取和平42,有意促使神宗改变对西夏政策。

新法是熙丰时代最大的政治任务,也是当时整个官僚体系必须应对的日常事务,因此即使那些在起初高唱反调的人也必须面对这一现实43。自熙宁二年新法推出到元丰八年神宗去世,这十余年的时间足够多数人了解其真实的面目。这样的话,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司马光是个“异类”:一是因为他对于政治秩序、更张方式的理解与王安石不同(详见第二节),二就是因为他于洛阳修《资治通鉴》十几年,除了短暂地任职永兴军(治今西安),很少接触实际的行政事务,因此对“新法”的了解主要是理论层次的,反对也最激烈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