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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奉敕撰碑志者
奉帝王旨意撰碑志文的行为,在魏晋时期已经出现,然指派何人则属临时性措施。唐代著作郎官撰铭为制度性规定,这在《唐六典》中有明确记载:“著作郎掌修撰碑志、祝文、祭文,与佐郎分判局事也。”[3]然著作郎官撰碑志这一制度性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江波认为,唐代奉诏撰铭“由初唐至开元间史官身份走向多元化,自代宗以后渐成宰相于翰林学士分担、敬宗之后向翰林学士为主体的词臣作为人选则是唐代中后期出现的新现象”,这一变化可以称为“由重史官而重词臣/主政之臣的过程”。[4]而吴夏平则认为“著作郎官职司碑志、祝文、祭文之事不虚”,他们与“与朝廷临时差遣的修撰行为共同构成官方碑志撰写的官方力量”[5]。北宋对于奉敕撰碑志并无制度规定,但此类碑志又大量存在,且集中于宗室[6]和功臣这两类人群中间。这类碑志的撰铭者有无共同特点,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